在接下来的日子里,找店铺、租店面、搞装修,一切有条不紊地进行着,考虑到曹丽是本地人,对沾化县各方面比较熟悉,因此这些活儿大部分得依靠曹丽来做,张诚两兄弟就负责提供资金。张诚先给了曹丽6万元,随后又让自己的大哥给曹丽汇了5万元,本想着这些投资能收获丰硕的果实,可是,几个初出茅庐的年轻人哪里知道现实的风险,装修完正式开业没多久,几个人便遭受了严重的打击,饭店经营不善,很快便关门歇业了,而对曹丽这个不靠谱的生意伙伴,张诚也是满肚子怨气,结果店没开成,和曹丽之间却闹僵了。
考虑到曹丽也赔了钱,张诚多少顾及她的脸面,没有找她的麻烦,可是张诚的大哥见5万元平白打了水漂,心里咽不下这口气,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称5万元是曹丽向他借的钱,要求其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人之间属于合伙做生意,第一没有签订有效的合同,第二没有曹丽具名的欠条,张诚的大哥仅凭一张银行汇款的凭证,无法证明两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关系,因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