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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倒闭潮从2013年8月份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新年第一周又有两家P2P平台发生了提现危机。据《第一财经日报》披露,目前新的P2P平台上线的速度远远大于倒闭的速度。在上一期的《洛阳理财》中,本报对P2P网贷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解读。 网贷平台的本质是金融,其核心是风险管理。鉴于洛阳也存在P2P网贷平台,我们采访了洛阳中院的孔海建法官,从法律角度为大家深度剖析P2P网贷的风险控制。 
记者:不可否认,P2P网贷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也是民间资本在互联网上的一个出口,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发展良好。对于P2P网贷这一新兴行业,我们的监管部门如何对其规范引导,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 孔海建:P2P面临监管部门缺失、法律界限模糊等乱象,国家如不能合理引导、规范和管理这个行业,势必会使其发展受阻。 一是应明确界定P2P网贷的法律性质。围绕P2P网贷产生的借款人、P2P网贷平台、放贷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是什么?P2P网贷平台的法律身份是什么?需要设定什么样的资质门槛?相关部门可参照银行业、居间行业、担保行业等规范及公司法的规定,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使P2P网贷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二是完善和健全相应法律监督体系。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基础,对个人征信业务实行严格管理,在市场准入、信息采集及查询范围、不良信息提供、异议和投诉、保障信息的准确和安全等各个环节予以丰富完善,从国家立法层面规范信息收集使用,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征信即专业化的第三方机构依法采集、保存、整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为的总称。通过征信,为企业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能够缓解信用交易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建立奖励守信、惩戒失信的内在机制。此外,在行业自律监管方面也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行为规范,并鼓励协会成员共同遵守行业规范,以实现自我约束,进而进行自我保护。由于行业协会专业性强,且熟悉市场规律与网贷活动的运作,较之政府监管,其监管方式更为灵活,也更能发挥其独特作用。 记者:借款人如何做才不会触及法律的警戒线? 孔海建:一般来说,民间借贷是合法的。在P2P网贷活动中,借款人也应将其行为控制在合法借贷的范围内。若不能有效自律,妄而为之,易踩“非法集资”的红线。譬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借助P2P网贷平台,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个人吸收金额达到20万元,或者被吸收人数达到30人;单位吸收额度达到100万元,或者被吸收人数达到150人的,则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如果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个人进行集资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进行集资诈骗,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则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所面临的就不仅仅是民事纠纷,还将有牢狱之灾。 记者:P2P网贷平台如何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 孔海建:P2P网贷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为网贷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其实质就是民商事法律活动中的居间行为,担负的责任更大。讲到平台如何用法律来规范、约束自己,我觉得最基本的应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切忌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借款或放贷。P2P网贷平台就是中介机构,其主要功能是为借贷双方提供平台和信息,撮合借贷双方达成借贷的协议,P2P网贷平台不应直接将自己当做借方或贷方参与借贷。 二是切忌效仿银行,进行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P2P网贷平台不具备吸收存款或发放贷款的资质,无权像银行那样进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经营活动。如果P2P网贷平台默许甚至有意设计借款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则同样存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和集资诈骗犯罪的危险。 记者:放贷人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孔海建:在P2P网贷借贷活动中,最容易受到损失的是放贷人,放贷人要善于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一是要和借款人签订较为固定、详细的书面借款合同。二是要注意保全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对于非现金交付的情形,注意保存好转账凭证;有条件的可以对放贷过程有选择地进行录音等。三是使用规范的担保方式。如果使用抵押担保,最好进行抵押登记;若是第三人或第三方公司进行保证担保,在书面借款合同中应注明保证人并让保证人签字确认,并明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形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四是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债权。借款合同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之日起2年;借款合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适用20年的最长期限。 还需要注意的是,通过P2P网贷借贷平台成立借贷合同,其约定的借款利率同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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