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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俱乐部给你加强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监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4-04-29 0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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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微营销的法律界定 

 《广告法》总则第二条对广告界定如下:“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由于在微信和微博平台上发布的大量介绍相关商品和服务的信息未标注明显标识,执法人员难以鉴别其性质。因此,应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及修改《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明确新媒体营销的法律定性,使其在执法实践中更具可操作性。同时,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规范性文件,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行为纳入监管范围,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管辖权。

    2.加大对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通过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新颁布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增加了关于消费者远程购物七日反悔权、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等制度。执法机关应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指引,充分运用现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建立和完善监测机制,实现跨地域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监管

  应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市场监测系统,以现代技术提高“微经济”监管水平。比如,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实现实时监控,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以及时固定证据等。与此同时,各地工商机关应及时上传监测信息,实现上下联动,横向互动,突破地域界限,有效遏制违法营销信息通过微信、微博等肆意发布的现象。

    应依托网络市场监测系统,结合日常监管、网民投诉等,对经过核查有不诚信经营行为的商家及平台运营商按违法情节轻重划分信用等级,并及时予以公布。同时,将相关信用信息传送至登记注册机构和金融机构,发挥信用约束作用,督促经营者和平台运营商诚信经商。

  4.加强技术支撑,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应加大网络市场监管软件和硬件的投入力度,以适应网络市场信息技术发展现状;在公务员招考中适当招录具有信息技术特长的人才,整合现有人才资源,并加强与电信管理部门及相关院校的合作,组建一支网络监管专业人才队伍;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网络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网络执法办案工作的需要。

  5.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合力查处违法行为

  应加强与通信管理和公安部门以及通信运营商的合作,建立长效协作机制,定期交换信息,并对重点信息进行线索核查,跟踪IP地址,最终锁定违法行为人。由此,各部门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监管合力。

  6.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执法机关一旦查实违法经营信息,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最大限度地缩小违法经营信息的影响面。同时,在日常监管中应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留存网络购物凭证,保存经营者微信号、交易过程聊天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方便日后维权。

  7.逐步推进实名管理

  在保护用户隐私的原则上,引导微信平台运营商实行微信账号申请实名制,从源头上解决新媒体营销监管调查取证难、查处难的问题;探索建立微信、微博等新媒体营销标识制度,引导信息发布者标注营销标识,方便消费者辨别。

  8.引导微信平台运营商加强自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

积极引导微信、微博平台运营商建立自律管理机制,并与执法部门实现对接,配合执法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引导微信、微博平台运营商建立“用户黑名单库”,并进行公示,提醒其他用户特别注意;建立举报机制,如有用户因虚假商品和服务信息利益受损,平台运营商应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制止信息进一步扩散;加大宣传力度,提醒微信用户增强维权意识,发现虚假营销信息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聘请网民担任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使违法营销信息没有生存空间。

文章来源  微信俱乐部 http://www.weixinclu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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