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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朋友圈"诉苦被辞 后获两万元赔偿
发布时间:2014-07-05 0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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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本报报道了一起因“朋友圈”引发的官司。发微信朋友圈诉苦的李女士,导致老板误解其是“吐槽”工作而将其辞退,李女士不甘之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要求公司赔偿。劳动仲裁裁决后,该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昨日,法院宣判该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工资差额140余元及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发朋友圈诉苦却遭公司辞退

  李女士原所在公司诉称,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职其公司,于2013年6月5日自行提出了离职并于6月6日办理了工作交接。李女士系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的离职,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李女士辩称,去年6月4日,其因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表示当时心情的文字,被公司唐总误解为其因工作原因而发,故将其辞退,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定公司行为属违法

  昨日,法院认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遂判决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法院认为,该公司法人唐总与李女士虽然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

  由于唐总的身份,其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还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发言要“自律”,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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